各單位窗口登入後,可執行前端編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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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係依據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」第3條規定訂定,未來將修正辦法,並俟辦法修正後,將其名稱修正為「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」。
各大學校院業務分工屬大學自主項目,仍請各校依校內單位職掌自行決定業務分工及負責單位。
國立大學應公告至101年年度;私立大學應公告至100學年度。
校務資訊之公開,建議各校依校務資料庫所填報資料公布製作。
項次三內容,僅限擬(已)調漲學雜費之學校需提供。
依示範學校(淡江大學)的做法,支出項目無法明確歸屬至各學院之經費,則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方式分攤。